[2024-04-10]石家庄市住建局关于对《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附件: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管理
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维护物业行业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依法惩戒不良物业企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归集、初核、报送工作。石家庄市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名单的审核、认定、公布和惩戒等工作。
第二章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项目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
(一)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致使业主频繁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二)限制或变相限制业主使用水、电、气、暖等实施捆绑收费行为;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上调物业费、施划机动车停车位收取租金,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四)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未在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五)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行为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不当,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流程
第五条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归集。各县(市、区)住建、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发改、园林、法院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及时报各县(市、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归集、初核后,3日内报市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确定。市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确定列入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名单。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有效佐证材料,提交所在辖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核查。
第七条 拟退出项目名单的公布。市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物业服务企业拟退出项目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市级媒体进行公布。
第八条 拟退出项目的执行。对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限期启动解聘程序。同时,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启动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程序,并全程监督物业交接工作。
第九条 拟退出项目名单期限。物业服务企业被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的期限为12个月,自公示期满第2日起算。对再次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以最后一次公示时间止重新起算。
第四章 拟退出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惩戒
第十条 对列入拟退出项目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
(一)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约谈情况。
(三)所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石家庄市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服务项目评优评先;该物业项目负责人为物业专家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X月 X日开始施行,有效期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