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9]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要求,提高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法定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物业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落实相应的电梯安全责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联合或分别组织对电梯维保单位、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电梯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推进辖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点建设,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电梯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作的落实,并加强对示范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抽查。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加强与电梯使用单位的工作配合,认真履行法律法规以及维保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职责。其中,实施维保过程中,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关于使用管理的各项要求(见附件1),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七、各物业管理单位要经常开展电梯安全常识、乘坐电梯须知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每年要在本住宅小区组织一次广大居民参与的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提高广大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各物业管理单位要将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确保安全标志和应急救援电话的完好无损,以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使用;对电梯出现的故障情况必须及时告知相关乘客,并做好相关提示和安全防护工作。
九、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电梯维保工作的质量监督,按设备维保项目实际查验维保工作到位情况并做好记录。在变更电梯维保单位时,要做好工作的衔接,确保在此期间的电梯安全和使用。电梯维保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十、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组织实施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作,督促电梯施工单位办理相关告知手续和监督检验手续,并做好对方式单位工作质量的监督工作。
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过程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十一、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加强住户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和搬家使用乘客电梯的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电梯使用规定,确保电梯的安全完好。对影响电梯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和物料,应当禁止使用乘客电梯。
附件: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节选
2.电梯重大修理施工内容
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9日
附件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节选)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保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h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且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内容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的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附件2
电梯重大修理施工内容
电梯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其中,重大修理的施工内容包括:
1.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2.更换同规格(见说明)的控制柜;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说明:1.上述施工类别和施工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2014〕260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 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位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