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8]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到“十三五”末,全市建设充(换)电站296座,充电桩9844个。其中,公用充(换)电站230座,充电桩3860个;专用充(换)电站66座,充电桩5984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一个。
三、重点工程
(一)率先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工程。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车改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实际,充分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优先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对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较好的单位纳入节能减排奖励范畴并予以奖励。
(二)加快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工程。对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并按照实际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挖掘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实现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
(三)积极引导用户居住地工程。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用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充电创造条件;鼓励在现有设备容量和线路容量不变的情况下,靠电力负荷峰谷时差充电,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
(四)规划建设城市公共领域工程。市区内中心地段、繁华地段、车流量大的地段率先建设。可优先选择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按照便捷、高效、适当的原则,鼓励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设施。根据市场需要,可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鼓励利用企业单位、城中村范围土地。建设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验收合格后可以面向社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其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并按规定收费。
(五)大力推进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工程。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换)电站,形成高速公路有效连续充电能力。围绕服务京津冀交通一体化,优先推进我市与京津连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沿途的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加快我市与保定、邢台、衡水等毗邻地市公路沿线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内各县(市)、区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着力推进服务体系工程。推进智能服务,着力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鼓励充电服务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实现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完善配套电网接入,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国资委、工信、城管、规划、公安(交管局、消防支队)、住建、交通和国土等部门及电力公司参加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每季度提请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参加的调度会,研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二)简化审批。发改、规划、住建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电网工程可纳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政策支撑。
1、发改、财政部门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奖励资金支持的同时,研究提出我市“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原则上,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应不低于设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要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2、规划部门要将由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同步明确停车设施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3、国土部门可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4、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属经营性收费项目,执行上限定价可下浮政策,非经营性充(换)电设施,不得收取充(换)电服务费。具体电价、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98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4〕122号)执行。
(四)加强创新。
1、创新服务商业模式。积极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规范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采用众筹共建模式,通过充电服务企业与电动汽车整车企业合作等方式,创新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商业合作模式,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2、创新多元融资渠道。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合作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发行企业债。
3、创新关键技术。科技、工信等部门要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及装备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与电网双向互动、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发,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技术方案。
(五)安全管理。
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协同推进。
1、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2、辖区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引导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建设单位勘察现场、查阅相关图纸、施工用电等事宜提供便利。施工前,双方就施工中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影响或损坏情况,修复标准和时限,修复情况查验,充电设施后期维修养护费用和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和约定。施工中有关事宜由辖区政府负责调解,也可按照约定依法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3、组建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发挥行业组织的促进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严格充电服务相关产品准入管理,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互操作性的检测与认证。搭建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信息交换协议,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和不同城市的充电服务平台信息资源,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