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5]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收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收费收缴有关问题的
通 知
石发改价格[2016]979号
市内各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供热公司、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供热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不含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居民供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