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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石住房〔2014〕61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专项整治 
									排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要求,全面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和《石家庄市消防通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排查、整治、宣传、制止、报告”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提供物业服务项目,重点是住宅项目,进行全面消防排查整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确保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 
									二、主要内容 
									    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重点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是否制定年度维修保养计划,是否建立维修保养档案;是否存在消防设施损坏、缺失、无法正常投入使用的问题,是否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标识。 
									(二)整治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问题。拆除所有未经消防部门核准安装的铁栅、门锁、挡车墩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整治楼道、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占用、堵塞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的障碍物;整治消防通道作为停车场停放车辆等影响消防通行的车辆。 
									(三)整治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2014年5月8日至20日) 
									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显要位置,进行消防知识大宣传,与业主共同做好消防专项整治工作,共建消防安全社区。 
									按照“同步排查、同步整治”的工作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抓紧进行自查自改。 
									物业服务企业每天记录排查日志,及时整治,建立排查档案,并认真填写《物业管理项目消防隐患排表》(见附件二)报送至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区域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狠抓整治落实。 
									(二)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详细摸清居民小区等物业服务项目消防查改底数,确保底数清楚、状态明晰。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整治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类汇总,并于5月20日报送市住房局。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排查整治中问题,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维修养护。对业主私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害消防设施等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对项目消防设施设备未通过消防验收、消防设施设备需维修更新改造和其他消防隐患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措施和建议,并同时上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 
									(四)对排查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和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在这次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工作中不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消防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将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重大的进行上报。 
									  
									    附件一:法律法规中物业管理方面的条款 
									    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消防隐患排表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5月6日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消防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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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 | 
													规定内容 |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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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 
													第 
													六 
													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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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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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十 
													六 
													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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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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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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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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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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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有此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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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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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北 
													省 
													消 
													防 
													条 
													例 | 
													第十一条 |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场所,当事人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当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碍他人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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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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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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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消防队员;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维修保养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人员; 
													(四)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管理人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七)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培训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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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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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 
													单位存有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 |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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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4.3.1 |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装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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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4 |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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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7 |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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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 |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备自动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备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备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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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2 | 
													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联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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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3 |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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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项目消防隐患排查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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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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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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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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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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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查项目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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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