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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3]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 文件

         河北省建设厅

 

冀公治[200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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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保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卫组织和人员(以下简称物业保安)统一纳入保安队伍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自己聘用或从保安服务公司雇请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保安(保卫)人员,统一称为物业保安。

二、凡物业管理企业自己聘用物业保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在30日内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没有故意犯罪记录或受过劳动教养处理;

5、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业务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1、物业管理企业自建的保安组织只负责本企业所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向其物业管理区域外提供有偿保安服务。

2、物业保安执行勤务时佩戴全省统一的物业保安胸牌、臂章;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为物业保安统一订购制式物业保安标识。

3、物业保安可以使用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防卫器械。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为企业自己聘用的保安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相应的保安管理制度,加强物业管理保安日常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物业保安队伍素质。

五、各地公安机关保安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对物业保安队伍的监督、指导职责,切实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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