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6]放烟花楼上被烧,燃放人、物业被判一起赔
放烟花楼上被烧,燃放人、物业被判一起赔
文/张 剑 王 凯
据安徽商报报道,楼下有人搬家放烟花,12楼的郭先生(化名)家被点燃,因为家中没人,大火将他家烧个精光。因赔偿没有达成一致,郭先生将烟花燃放者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庐阳区法院。燃放者被判承担责任。而因为起火后消防通道不畅通,延误了灭火,小区物业公司也被判担责。
案情:
楼下放烟花致房子被烧
2014年10月11日5时23分许,张某(化名)因搬家,在合肥市固镇路某小区4幢楼下燃放烟花,随后烟花蹿入了12楼郭先生家,引起火灾。因郭先生当时不在家中,火灾发生后有人报警求救。辖区消防官兵赶往事故现场,最终,将大火扑灭。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是室外燃放烟花引燃北侧卧室内可燃物导致火灾,火灾过火面积80多平方米,烧毁室内装修、电视、门窗、衣柜等。烧毁房屋墙体、楼板、橱柜等。郭先生将张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受损装修以及家电受损、房租等共计8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判燃放者承担六成责任
张某辩称,郭先生家发生火灾属于意外。搬新家燃放烟花属于习惯,在离楼层很远的空地下燃放烟花,他没有故意。张某称,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职责,应急消防通道被石墩封闭等,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最主要原因,物业公司需对郭先生财产损失的扩大承担主要责任。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火灾事故的起因认定为张某燃放烟花所导致,张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张某承担6成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四成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张某搬家时,物业公司对其放烟花的行为进行了劝阻,但最终劝阻无效。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保持小区内消防通道畅通以及管理并维护好小区内的消防器材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火灾发生时履行了这两项义务,就不会导致消防车由于消防通道堵塞问题无法进入火灾现场,也不会导致消防人员在进行灭火时由于消防栓问题影响到灭火。两项不作为均造成了火灾扑灭时间的严重推迟,必然导致涉案房屋损失的扩大。因此,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项损失,近日庐阳区法院判决,张某赔偿郭先生23.6万余元;物业公司赔偿郭先生15.3万余元。
物业赔了损失又挨罚
小区消防通道入口用石墩堵塞,导致消防车辆无法及时进入火灾区域救,庐阳区公安消防大队给予物业公司罚款2.5万元;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消防控制柜故障,给予物业公司罚款2.5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