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5]增值税条件下的兼营与混营
增值税条件下的兼营与混营
文/钟 冶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增值税现已全面覆盖各个行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不仅在财务管理、税务处理上需要及时调整跟上新政的步伐,在业务规划上,甚至是战略布局上都需要进行优化,其中就包括了对多元化经营业务方面的布局与调整。增值税条件下,如何规划和开展多种经营业务,才能充分享受红利呢?
由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对销售额的确定是缴税的依据和前提。物业管理行业销售额的确定,按业务划分,通常包括物业管理收入、停车费收入、家政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由于不同的业务税率也不同,在确定应税收入时,需要分不同的业务确认销售额。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兼营和混营的行为。
什么是兼营呢?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兼有不同的货物、 服务,有不同的税率,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别进行核算。对于没有分业务核算的,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未分别核算的:
A.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B.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率率。
C.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简单概括就是,对于没有分业务确认收入的行为,就采取从高税率征收的原则。
举例说明:某物流公司2013年5月取得收入500万元,其中450万元为物流运输收入,50万元为自提客户因迟来提货收取的货物堆放占用费等。(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如表1:
表1 某物流公司分类收入及税率
收入类别 |
行业 |
税率 |
营业额(万元) |
物流运输收入 |
适用运输行业 |
11% |
450.00 |
货物堆放占用费 |
适用现代服务业 |
6% |
50.00 |
其中,450万元的物流运输收入是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11%税率。而50万元的货物堆放占用费,是由于客户未及时提取货物占用物流公司场地被收取的费用,属于物流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通常,很多物流公司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并未采取分业务核算的方式。比如,客户来提取货物,其运输费用是1000元,超期提货产生的货物堆放占用费是100元,物流公司收取费用后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往往是将两项金额统一开成是1100元的运输费发票。在没有分开核算的情况下,这1100元的收入就会全部被界定为是交通运输收入。
第一,按照未分开核算申报的方式,该物流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其应税销售额:450万+50万=500万(元)
适应税率:11%
销项税额:55万元。
本来物流收入只有450万元是适用于11%的税率,另外的50万是适用6%的税率,由于没有分别核算收入,销项税额就变成了55万元。
第二,按要求分别核算申报,该公司应纳税额计算如表2
表2 某物流公司分类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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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销售额(万元) |
适用税率 |
销项税额(万元) |
物流运输收入 |
450.00 |
11% |
49.50 |
货物堆放占用费 |
50.00 |
6% |
3.00 |
合计 |
500.00 |
|
52.50 |
可以看到,未分开核算与分开核算的税负相比,多了2.5万。
如果处理不当,物业管理行业也可能出现类似状况:
例如:Y物管公司2016年5月取得收入500万元,其中450万元为物业管理费收入,50万元为停车费收入(假设上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分析(表3):
表3 Y物管公司分类收入及税率
物业管理费 |
生活服务业 |
6% |
停车费收入 |
租赁服务(经营租赁) |
11% |
物业管理行业是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停车费收入是属于不动产租赁,税率是11%。正常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是分别核算两项收入的。假设由于企业管理不完善,只是按照简单办法进行汇总缴税,也会影响到企业的实际税负。
第一种情况:假设Y物管公司未采取分别核算,那么Y公司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税销售额:450万+50万=500万(元)
适用税率:11%
销项税额:55万(元)
第二种情况:按要求分别核算申报,那么Y公司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表4):
表4 Y物管公司分类收入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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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销售额(万元) |
适用税率 |
销项税额(万元) |
物业管理费 |
450.00 |
6% |
27.00 |
停车费 |
50.00 |
11% |
5.50 |
合计 |
500.00 |
|
32.50 |
可以看到两种情况的差异:55-32.5=22.5(万元)。
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停车收入和物业管理费收入是同样的税率,税法上没有分开核算的要求,分开核算与否对企业的税负并无影响。但在增值税条件下,如果还用简单的方式核算,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企业一定要明确分项核算收入,避免落入高税率的风险当中。
很多物管公司在主营业务之外,还会开展多元化经营,除了物业管理服务以外,同时还有其他的业务类型,例如车位租赁、生活服务、产品销售等,虽然都不是主营业务,但是都属于兼营项目,都需要按不同的业务类型、不同的税率来进行申报。
除了兼营以外,还有混营,也就是混合销售。很容易与兼营相混淆。
什么是混合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尽管这个并不是新条例,但最能体现混合销售的含义。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时代,很多企业在主营业务以外,既有增值税业务,还兼有营业税业务。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也仍然存在混合销售业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何区分混营和兼营?
表5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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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 |
兼营 |
是否同时发生 |
同时发生 |
不一定 |
是否针对同一销售对象 |
针对同一对象 |
不一定 |
①同一销售行为 |
①同一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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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价款来自同一买方 |
②价款来自不同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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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根据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合并征收一种税 |
(1)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
增值税的全面实施,不仅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务处理,对企业的业务运营、经营决策也都会产生一系列影响。加强对增值税的政策解读与应用能力更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