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1]物业和业主该如何应对“高空坠物”威胁?
物业和业主该如何应对“高空坠物”威胁?
文/万物君
导读: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和业主缘何被“连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除了由物业业主进行补偿,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在现行法律结构下,物业和业主该如何应对“高空坠物”威胁?
近日,因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死案宣判,“高空坠物”话题再度成为坊间热议。据媒体报道,2016年10月4日,66岁的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xx伊顿公馆28幢1单元一处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日前,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原告赔偿152601.48元;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134名业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户各给付三原告补偿款4395.92元。一审宣判后,被判赔偿的81 户业主纷纷表示冤枉。目前,81户业主中,已经有53户确定上诉,并递交了上诉书。
高空坠物案件中,物业和业主缘何被“连坐”?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除了由物业业主进行补偿,是否还有其他途径?在现行法律结构下,物业和业主该如何应对“高空坠物”威胁?
1、支持:
让受害人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意味着,如果“高空坠物”案件中难以确定具体责任人,作为相关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的物业公司及业主们,都需要承担责任。
毕竟真正实行“高空抛物”的只是个别业主,那么为什么要让全体业主都承担责任呢?曾经参与《侵权责任法》立法的知名民法学家梁慧星表示,之所以这样立法,目的有二,其一是救济,“有个别学者反对第87条,例如著名的侵权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就反对,说什么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别人向下丢烟灰缸,为什么却让我承担责任? 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你分担一下损失,这有什么问题?”
其二是预防,“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条文,它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所以侵权法公布以后,那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每一个楼层都要贴那个告示,来提醒住户自己并教育孩子不要丢烟灰缸,不要丢啤酒瓶”。
《中国青年报》评论称,之所以如此立法,就是为了在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关联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进而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没有过错却要“埋单”,看似对特定的关联人有失公允,却让同样没有过错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故而是一种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没有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救济之困”就难以解套,社会的稳定性也要受到影响。
2、反对:
“连坐”利大于弊
不过,对于目前《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方向,也有不少批评声音。《南方周末》2016年发表的一篇评论称,“连坐”立法方向背后隐含的逻辑是是“只要有后果,无责任也要赔偿”。与高空坠物伤人找不到肇事者同构的情况是:有相当比例的刑事案件是破不了案的,受害人家属只能独自咽下苦果,这在全世界都是如此。如果这些刑事案件适用高空坠物“连坐”的逻辑,那从哪里拎出一群无辜者出来呢?抑或让全体纳税人出钱?不过,全世界还没有国家这么搞呢。
也有评论称,一方面,我国本来警力有限,有了第87条后,恐怕一旦出现坠物伤人,会被草率的纳入“集体赔偿”通道,却疏忽了对“真凶”的调查,进而形成纵容。另一方面,“连坐”对住户的心理影响,既可以理解为“至少我也得承担一些责任所以不敢乱扔”,也可以理解为“反正我拉完屎有大家一块来擦屁股”,前者是约束,后者可是纵容。如此而言,“连坐”究竟是预防还在纵容呢?
3、香港抛坠物致害行为入罪
可处监禁6个月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郑诺在《侵权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指出,解决“高空坠物”难题,可以实行抛坠物致害行为入罪。香港的《简易程序治罪条例》(1933 年实施,1977 年增补本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一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在 2003 年,香港房屋署还成立了侦查高空抛物特别任务队,这样就有专门的巡警人员在事发地点巡逻、监督以示警戒。这个队伍自成立以来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进行监督破获多起相关案件。法律完备和执法的严格,使香港地区的高空抛物现象大大少于内地。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担刑责,但“高空坠物”并不在此列。实务层面,偶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高空坠物”的判例发生。2013年7月,成都一男子因为心烦就朝楼下扔东西,砸坏了楼下车辆,警方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男子刑拘,而检察院则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专家指出,拓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或者学习香港经验增加专门的条款,将“高空坠物”入罪,或是从源头减少此类行为的有效手段。
4、“高空坠物”威胁
物业如何应对?
虽然社会上对于“高空坠物”实行“连坐”的观点不一,但毕竟《侵权责任法》已经出台,在不对法律进行修改之前,一旦“高空坠物”发生,物业、业主依然需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情境下,无论是物业还是业主,做好相关的应对措施,避免来自“高空坠物”的威胁就尤为必要。
一般而言,“高空坠物”包括人为因素和非人为因素,非人为因素相对较容易预防和阻止: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例如空调、窗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隐患,立即记录并进行整改;二是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及时做好应对,例如排查高空隐患,提醒居民及时关好门窗,搬掉阳台边的花盆等。
人为因素相对较难预防,物业公司应当联合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公益组织等,长期对业主进行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也有不少专家呼吁引入商业保险制度,并让国家救助制度成为“最后兜底的制度”。知名业主维权和物业管理专家舒可心此前在接受《万科物业说》专访时就表示,“管理人就可以用物业费购买公共责任险,来免除这种(高空抛物)法定责任。”
于当下而言,“高空坠物”作为一项难解的社会议题,如何建立多元而有效的预防、解决机制,避免只是让与之相关联的物业、业主来承担责任,或许是最为紧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