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26]市住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推行物业标准化服务,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业主居住质量,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拟定了《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落实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省会建设三年大变样”的要求,在辖区全面推行物业标准化服务,利用三年的时间,使所有由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住宅小区全部达到此标准。
二、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学习和培训,制定实施措施和规划,要求2008年达到标准的小区不得少于60%。
三、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据此标准分别在年中和年末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专家、业主代表等对小区内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社会评价,出具住宅物业服务社会评价意见,对通过社会评价的小区给与认定,对未通过的小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正。对经过整改仍未通过社会评价的,载入企业诚信档案、限制承接新项目,严重者清理出我市物业管理市场。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将此标准在小区显要位置公示,从业人员要熟知标准化服务内容,按照标准要求逐条落实。对社会评价意见要虚心接受,及时改正提高,切实达到标准要求。
2008年3月26日
《石家庄市住宅物业基本服务标准》
项目名称 |
标 准 内 容 |
一、企业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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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2.办公区域悬挂(或张贴)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在住宅区明显位置公示本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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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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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建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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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并公示。 |
5.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度;与业主、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进出住宅区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对装修现场每天进行巡视与检查,有巡查记录;对私拆乱改管线、破坏房屋结构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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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物业维修应急制度,组建物业维修应急小组,配备维修应急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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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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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显要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24小时联系电话,受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有效投诉处理率100%,维修回访率60%以上。 |
8.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良好,运转正常,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备运行记录;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雨水井、化粪井定期清理疏通,无堵塞外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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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配备门岗室,设专人24小时值勤;对本区机动车出入验证,对外来机动车登记换证;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可随时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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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保持干净整洁;垃圾及时收集清运,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雨雪天气时,雨雪停24小时内,主干道做到无积水、无积雪,保证业主出行顺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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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花草树木适时修剪,长势良好;无垃圾、树挂及堆物;草坪杂草清除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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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认真完成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工作,协助配合办事处、居委会搞好社区建设;每年组织1―2次业主沟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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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利用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入设专门帐户,接受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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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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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物业服务人员上岗要统一着装或佩带标志,语言文明、着装得体,不得着奇装异服或另类装扮。 |
15. 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制裁业主,不与业主发生争执和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