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2]公共通道架铁链绊倒骑车人 小区物管判担主责
公共通道架铁链绊倒骑车人
小区物管判担主责
公司在小区公共通道私自架设铁桩,并拴上铁链,未设置警示标志,结果,绊倒经过的骑车人。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物管公司赔偿近8000元。
案情:
2012年9月的一天,张某在自家附近骑山地自行车锻炼身体,晚上7时许,锻炼结束的张某回家骑车回家过程中经过渝北区冉家坝某小区正大门前的公共通道时,被横栓在小区公共通道的铁链绊倒,造成张某嘴、手部等部位受伤,山地自行车及眼镜也被摔坏。事后查明该铁桩、铁链系小区物管设置的。
张某认为小区物管私自在公共通道设置铁桩、铁链,造成自己骑车摔伤,应负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续医费、自行车损失费等共计4.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有义务保障小区道路安全畅通。被告在小区通道私自设置铁桩并牵拉铁链,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制造了安全隐患。原告因被铁链拌倒而受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系成年人,在骑行自行车时应充分观察路面情况,避免危险的发生。因原告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对张某主张的各项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予以确认后,于2013年8月,判决物管公司赔偿张某7900余元。
一审宣判后,物管公司不服,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于日前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