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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3]小区公共收益应该如何公示


小区公共收益应该如何公示

 

小区公共收益归谁?应该如何做好公共收益的公示?近日,丰泽法院审理了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他们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14年,某物业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由物业公司为市区泉秀路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自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开始,就对小区的共有部位进行经营并取得收益。

2019年,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每年向业委会支付广告收入8万元,公共车位收入每月8000元,两项费用共计每年17.6万元。作为小区业主的谢某、郑某、吴某、洪某等认为,依据上述费用推算,物业公司自2004年至2019年间,广告收入和公共车位收入就高达264万元,但物业公司从未将经营收益情况向业主公示,也没有将公共收益返还给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以向业主筹款的方式,对小区电梯进行维修,但维修效果不好,物业公司请了哪家公司以及维修公司的资质情况,业主们一概不知。谢某等人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公布相关资料情况,均被拒绝。

2021年,谢某等人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2004年至2019年间经营公共部分的收益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电梯维保记录以及物业财务收支情况等。

庭审期间,物业公司辩称,因2004年至2019年时间跨度较长,部分资料已经不全,对于没有缺失的资料同意提供,但应由业主提供线索协助寻找资料。小区的物业服务实行包干制度,收完物业费后,小区电梯的日常维保由物业公司负责,与业主无关,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同的义务,其他的费用情况物业公司则无义务提供。

法院审理:

日前,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业主请求物业公司公开小区管理的相关资料引发纠纷,为业主知情权纠纷。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委托管理时,应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相关规定,业主的知情权范围包括,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情况,停车位、车库处分情况等。

综上,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应向谢某等人,出示2004年至2019年小区共有部分、共用设施收益情况及其配套合同、收费凭证,以及电梯维保记录及合同等。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述规定的第五项载明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该条规定的设置意义在于保证规范的周延性,避免存在漏洞。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如不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

业主虽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故在本案中,法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请内容参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逐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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