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05]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文件
石价[2011]178号
关于转发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石家庄电力公司:
现将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冀价管[2011]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
冀价管〔2011〕62 号
关于调整电网电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监局河北业务办,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现将调整电网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含其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含税,下同)为:北网2.3分钱,南网2.83分钱(含张河湾抽水蓄能电站招标采购抽水电量电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243元,南网0.43元,调整后的各统调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见附件一、 二。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80%执行。
(二)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号机组和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9号机组上网电价多提高0.62分钱。
(三)我省地方燃煤发电企业电价调整方案另行下达。
二、调整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缓解水电企业经营困难,将全省地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统一提高到 0.42元;将潘家口水力发电厂1号机组上网电价提高到0.334元;将河北华电混合蓄能水电有限公司黄壁庄常规机组和岗南蓄能机组容量电价每千瓦每月分别提高到20元 和36元。
三、调整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
(一)山西、内蒙古西部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0.3887元和0.375元。山西省、内蒙古西部地区向京津唐电网直接送电的电厂上网电价分别提高到0.3866元和0.3731元。 山西电网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2.95分钱。陕西锦界电厂、府谷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0.37元。
(二)我省北部地区同时向京津唐电网送电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3号机组、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和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其上网电价提高 2.71 分钱。
四、开展脱硝电价试点
为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落实脱硝要求,安装并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发电企业,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0.8分钱执行。
五、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 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 0.8 分钱。
六、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适当提高大工业用电(化肥生产用电除外)的基本电费标准,其中:变压器容量电费提高到每千伏安每月23.3元,最大需量电费提高到每千瓦每月35元。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化肥生产用电销售电价提价标准为:北网直供 3.1 分钱、趸售 2.85 分钱;南网直供3.87 分钱、趸售 3.44 分钱。 各县(市、区)农村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生产)、一般工商业用电的到户价格提价标准为:北网3.1分钱,南网3.87分钱。
各类用电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表三至八。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城镇居民小区内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换热站供暖设施用电,均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七、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电力用户 12 月 1 日后的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八、有关要求
(一) 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切实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各地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确保本通知的相关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河北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