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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市物协关于收缴2022年度会费的通知 市委组织部、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 打造"红色物业" 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1-20]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石政文审[2015]5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石住房[2015]9号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等政策法规,就做好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16日

  附件:

  

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等政策法规,就做好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资质管理职责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接受省住建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房管部门委托,负责新设立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暂定期满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和三级资质变更核准,负责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接受市房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

  (一)新设立物业企业资质办理时限

  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资质。

  (二)需提交材料

  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报表(见附件1);

  2.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 企业章程;

  4. 验资证明(基准日起三个月内);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携原件核查。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三、暂定期满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

  (一)暂定期满申请核定三级资质时限

  暂定资质核定三级资质业务办理,应在暂定期满前三十日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

  (二)核定三级资质需提交材料

  1.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报表(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5.物业服务合同;

  6.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证明;

  7.建立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立,资质核定申报时,物业企业管理制定和标准建立和执行情况由县(市)区房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予以确认)。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市、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存一份。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携原件核查。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三)不予批准条件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6.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7.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8.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9.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10.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11.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12.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1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外埠来石或本地二级以上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外埠来石或本地二级以上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时,应向营业执照(或本地分支机构)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报送基本材料主要有:锚点

  (一)外埠来石或本地二级以上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验原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

  (四)项目物业服务合同(限取得项目的)(验原件);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提供复印件)。

  (六) 市物业管理协会出具企业信用档案建立证明;

  (七)建立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新取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需填写《石家庄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附件3),附物业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

  逾期不备案的,依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企业信息变更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依据《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项目经理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由于离职、岗位调整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变更信息情况应及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及时完整。

  七、业务办理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埠入石企业)向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载明的注册地址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信息变更、项目备案等业务。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时应当核验原件,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市房管部门。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向企业作出解释。

  市房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出具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作出解释。

  八、相关规定

  (一)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办事流程和办事时限,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业务办理材料内容。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拓宽矛盾调解渠道,及时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矛盾。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填报各种数据信息,并认真核对,确保各项数据信息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新设立和申请核定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其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名称中“行业”用语应为“物业服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入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人员,每人限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注册。出现人员离职时,原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充。

  (六)本规定有效期限五年,自2015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止。

 

 附件:

       1、《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申报表》

  2、《外埠来石或本地二级以上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申请表》

  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

  4、《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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