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7]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部令第24号),现对《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石政文审【2015】5号)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删除二、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材料(二)“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和“4.验资证明(基准日起三个月内)”。
删除三、暂定期满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二)“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