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4]石家庄市住建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报送及核对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石住建办〔2016〕367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报送及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23条及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进行完善修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时间:2017年2月12日至5月12日。
二、信息报送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外埠入石经营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息报送方式
(一)核对维护企业信息。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本企业账号及密码登录市物业管理系统,按照提示登录本企业页面,对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及受表彰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对和填写,更改与实际现状不符数据及信息。
(二)提交纸质材料。按照《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1. 企业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企业核对无误后,填写《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表》(附件1)。
2. 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填写《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表》(附件1)及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企业项目经理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由于离职、岗位调整等发生变更的,填写《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表》(附件1)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变更人员解聘证明及新聘人员劳动合同、专业证书。
3. 物业服务项目备案。需要备案物业管理项目,需填写《石家庄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附件3),附物业管理项目合同一份。
说明: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物业企业单位公章。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需与原件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四、组织实施
(一)物业服务企业(外埠入石物业服务企业)将本企业物业管理系统信息填写完成后提交信息,同时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
(二)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完善工作,通知本辖区企业按时报送数据信息,负责物业管理系统企业填报信息与纸质材料核对。
(三)市住建局负责纸质材料与企业档案系统信息复核。
五、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信息报送工作,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按时参加,严格核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有关数据信息,避免出现数据信息错报和漏报,确保物业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填报网上各种数据和相关表格,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凡发现有瞒报、谎报情况的,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拒不报送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建议招标单位限制参与前期物业招投标业务,暂停办理物业项目备案、企业资质变更等业务,以不良信息计入诚信档案,直至注销资质或向上级发证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信息报送中需要咨询请及时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联系。系统操作中有关问题可以咨询系统开发单位。系统开发单位电话:80668686,联系人:刘博。
附件:
1.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表
2.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项目备案表
3.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12月20日
(石家庄市物业企业综合管理系统链接地址:http://218.12.2.154:8089/credit/portal?lo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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