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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石家庄市住建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石住建办〔2016〕369号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物业行业现状,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情况:物业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管理及技术岗位人员信息等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正确属实。

  (二)企业内部管理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管理制度。重点是服务质量管理落实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落实,物业咨询投诉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电话是否公示并便于查到、服务电话是否畅通、人员业务是否熟练、答复办结效果是否良好等。

  (三)企业依法经营情况。重点考核企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收费和服务,是否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是否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依法接管项目,需征求业主意见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擅自转包项目行为,是否按照规定交接资料并存档,是否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抽查方式进行。其中2015、2016年度取得三级(含临时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所管理项目全部检查,其余采取抽查方式,县(市)区主管部门抽查比例不少于本辖区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数量的30%。

  四、监督检查时间及程序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在2017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

  (二)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2017年5月1日至8月31日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项目进行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检查由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项目检查由项目所在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2017年9月1日起,市住建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进行抽查,同时对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查看工作开展相关材料。

  五、处理方式

  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资质升级、项目创优达标、物业招投标等工作重要参考依据。对此次督查不合格的物业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业务、以不良信息计入诚信档案、注销资质,直至吊销资质处理。

  (一)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物业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检查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问题,应在10内整改完毕,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应在20日整改完毕,企业依法经营问题应在30日内整改完毕。逾期需书面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建议招标单位限制参与前期物业招投标业务,暂停办理物业项目备案、企业资质变更等业务,以不良信息计入诚信档案,直至注销资质或向上级发证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选调业务水平高,客观公正,高度负责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严格检查,确保工作成效。对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逾期未完成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利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受检物业企业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明确专人与检查组对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进行经营,切实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全面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水平。

  

       附件:石家庄市物业管理监督检查记录表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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