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0]物业索公共区域费获支持
物业索公共区域费获支持
文/杨凤临
物业公司将小区楼道内电梯间广告牌位租给网络公司。网络公司逾期不支付费用被诉至法院,要求交纳拖欠的租金10.93万元,并拆除广告牌。法庭上,被告称,广告牌位置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无权起诉。昨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对此案当庭宣判,支持了物业公司诉求。
案例
据了解,2013年10月23日,某物业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古城小区楼道内电梯间广告牌出租给网络公司。今年1月底,物业公司起诉称,网络公司在2013年10月28日交纳38150元租金后,一直拖欠租金。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说:“根据合同逾期不交,每月加收月租金的10%,所以被告已经拖欠租金109250元。”
对此,网络公司一方称,对欠付租金数额无异议,但小区内公共部分由小区业主共有,该物业公司出租电梯间的行为未经过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网络公司的代理人还表示,后来公司不想再租广告位,但与物业公司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租金也就拖着没有交。
随后,物业公司拿出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该小区没有业委会,并称物业费很难收取,广告收益是拿来补贴物业费的。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物业公司已将租赁物交付网络公司使用,网络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租赁期间内的租金。因此,物业公司向网络公司主张欠付租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昨天上午,法院当庭判决网络公司在判决生效7日内给付物业公司租金10.93万元,同时将广告设施拆除并恢复原状。
宣判后,物业公司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而网络公司的代理人称:“我们可能上诉。”
法官说案
广告费归业主可向物业追回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内租赁广告牌位应该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应在租赁广告牌位之前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征得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租赁。
法官经向物业和网络公司双方确认,该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那么物业公司在租赁牌位前,应将此事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并征得该小区至少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法官说。
承办法官还表示,此案根据《合同法》判决,但由于广告牌位设在小区业主的公共面积,因此,所得收益应为业主所得。如果判决执行后,物业不给全体业主这笔钱,业主有权起诉物业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