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0]小区物业案例分析两则
小区物业案例分析两则
文/虢 灿
本期的两个案例,物业均被判承担部分现任。对业主和物业公司来说,这些案例值得借鉴。
案例一
杂物堆电梯口,致6岁男孩摔伤
物业公司与监护人均担责
保洁员在电梯间打扫,扫把撮箕都堆在电梯口,而刚出电梯的6岁男孩童童被绊倒摔伤,损失谁来赔偿?在遭遇踢皮球后,邵阳市民李先生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为儿子维权。近日,邵阳北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邵阳某物业公司赔偿童童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500多元,其余损失由监护人承担。
2015年9月1日下午,李先生带着儿子童童乘坐电梯下楼,在出电梯门时,因为电梯口堆着一堆杂物,童童被绊倒在地,抱着左手大哭,李先生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医院诊断他左手骨折,并住院治疗。
李先生事后得知,电梯口的杂物是扫把、撮箕等清洁工具,是物业的保洁员在清扫时放在那。
事发后,李先生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能谈拢,他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北塔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物业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避免造成安全隐患,危及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在电梯口堆放清扫工具的行为不仅违规,且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导致童童在出电梯时被绊倒摔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童童尚未年满六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注意自身安全的意识,而李先生作为监护人,在明知电梯入口堆放有清扫工具的情况下,应当对孩子进行安全引导,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二
家中失火殃及四邻
状告物业索赔21万获赔1万
家里起火,呼救后物业保安迟迟没到现场,岳阳市民起诉物业公司未及时报警延误了灭火时间,导致扩大了财产损失,索赔21万元。近日,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业主获赔1万元。
龙先生是岳阳华容县某公馆的业主,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警情5分钟达到现场,并及时报告管理和相关部门。
1月18日凌晨,龙先生家因电烤炉起火引发火灾,龙先生跑出屋外呼救,有业主听到呼救声后拨打“119”报火警,还有业主跑到物业值班室呼救,并要求值班人员打开大门横杆。几分钟后,消防车赶到,但因无人引领,消防车没能及时从消防通道进入小区救火,而是从小区另外一个门进入,因为路窄,不得不在百米开外接水管灭火,半个多小时后,火灾被扑灭。
事发后,经华容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龙先生因此次火灾损失为17万多元,他的4户邻居损失为3.6万元,合计为21万多元。
龙先生找物业协商损失无果,起诉到华容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龙先生和物业公司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物业对业主室内并无管理与维护的义务,龙先生家中失火,系龙先生自己烤火不慎引起火灾,与物业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应由龙先生自己承担失火引起的财产损失责任。而合同约定,小区发生警情后,物业应在5分钟到达现场,并及时报告管理和相关部门。龙先生家起火时,物业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到达现场,也未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做好协助求助工作,在消防车救火时未及时打开消防通道大门,延迟了消防救火车的救火时间,物业公司对原告火灾损失的扩大部分有可能有一定影响,物业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龙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因为延迟救火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考虑火灾损失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物业赔偿龙先生因火灾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失1万元。
关键看物业有无过错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介绍,业主将物业委托给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因此,物业要不要对业主受损财物负责,这就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没有相关约定。
“一般情况下,物业合同中不会有物业对业主受损财物负责的条款,因为如果有的话,物业的责任太大,成本太高。”刘明说,“没有这样的条款并不是说物业完全不需要对业主受损财物负责,关键看物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是在保障业主财产或人身安全中有无过错。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存在过错致其财物受损,也可直接要求赔偿。”
以业主家中被盗为例,如果物业合同中约定应该由物业管理的监控、门禁等系统在被盗期间没有得到维护,或是应该值班的保安擅离职守,那么物业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的比例一般是协商,起诉后则由法院酌情划分。如果物业公司相关设备正常运作,按时巡逻,尽到了合同义务,物业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业主起诉到法院索赔,业主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损失的多少,比如家中的金器是否被盗、价值多少等,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